台灣人原本保險接受度就高,願意透過購買不同的保險商品,為自己或家人提供足夠的保障,又因網路科技普及,愈來愈多人在購買保險商品之前,會自己先上網搜尋,並比較各家保險公司的商品、內容與保費,以了解自己買的保險,有哪些須注意的合約條款及內容,包括保障範圍、給付條件、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等 ,卻往往輕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設定或變更,但其實這反而是容易造成完美保障防護網的破洞。
民眾容易誤解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問題包括,是否該明確指定保險受益人,不清楚指定受益人與未指定受益人的差別,以及認為可以要求放棄保險理賠金等誤解 。
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時,有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之分配比例;AIA友邦人壽表示,許多民眾為了省事,加上對民法繼承編的不瞭解,往往於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欄位填寫「法定繼承人 」 ,其實這樣的作法即等同有指定受益人 。
當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會將身故保險金依照民法繼承編規定,依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來給付保險金,配偶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繼承。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親、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且先順位均無人繼承時 ,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而配偶的應繼分依法規與不同順位繼承人有不同的應繼分分配方法。
例如小陳和小美結婚後並無小孩,小陳的爸爸又過世得早,小陳有一張1,000萬元的壽險保單;萬一小陳不幸因為意外去世 ,根據民法規定,當小陳身故之後,小美與婆婆(小陳的媽媽)將各獲得50%的身故保險金,而非由小美一人獨得全額保險金。
AIA友邦人壽進一步提醒,指定「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將完全依照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可能會產生無法傳愛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期望對象的狀況。因此,建議在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可清楚指定特定對象、順位或比例 ,最後再填上「法定繼承人」比較全面。
是否可以要求某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放棄保險給付金的繼承呢?假設這張以小陳為被保險人,但一直都是陳媽媽在繳費的壽險保單,因為疏忽沒有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為陳媽媽本人,陳媽媽是否可以針對這筆1,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要求小美簽署放棄這筆理賠金之繼承宣告?
AIA友邦人壽表示,保險金的受償權與民法繼承權是不同的,就算法定繼承人同意拋棄繼承,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契約,仍然會給付保險金予指定法定繼承人。
因此 ,依保險契約之約定,配偶(小美)仍可領到小陳的身故保險金給付。再者,保險公司也不會提供「放棄繼承申請書」此類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