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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服務

理賠服務

理賠程序

申請管道

  1. 網路申請
  2. 郵寄至:10669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17 樓  友邦人壽理賠部  收
  3. 委託業務員轉送
  4. 親至本公司服務櫃檯辦理。
     

申請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親自簽名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所需要文件請參考以下各項保險金說明,提醒您依申請項目不同,應備文件之詳細內容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申請各項保險給付應檢附文件一覽表

*依申請項目不同,應備文件之詳細內容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診斷證明書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診斷證明書
  • 骨折x光片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診斷證明書
  • 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身故保險金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死亡證明書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受益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貸款餘額證明或清償證明(借貸商品)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相驗屍體證明書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受益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貸款餘額證明或清償證明(借貸商品)

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失能證明書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失能證明書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重大疾病保險/特定傷病保險/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診斷證明書
  • 病理切片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診斷證明書(必須註明燒燙傷程度與範圍)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身故或失能)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失能證明書
  • 大眾運輸工具搭乘證明書
  • 相驗屍體證明書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受益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豁免保費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診斷證明書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失蹤/意外失蹤

  • 保險金申請書
  •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受益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特殊案件若需其他必要資料作為理賠審核之參考時,將由理賠承辦人員另行通知,屆時敬請協助提供以加速理賠時效。

申請文件與表單

注意事項

1.受益人填妥保險金申請書,親自簽名/蓋章。
2.受益人定義說明:
  • 醫療、重大/特定疾病、重大燒燙傷或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事故人本人。
  • 申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一人以上時,所有受益人都須簽名/蓋章。
  •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受益人或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簽名/蓋章。如受益人為七歲以上且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者,應由受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還有應給付給被保險人之各項保險金,而條款無特別規定時,依民法規定給付予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需改由法定繼承人簽章,另請檢附繼承系統表及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應簽章者如為不識字、手部重傷或雙目失明者,可以指印代替,但須二位見證人同時簽名。

 

4.受益人如果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提供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裁定書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戶籍謄本,由監護人或輔助人簽章協助申請,受益人本人仍為受款人。
5.依友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約定,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詳本批註註款之附表),若其主契約因本批註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情形而終止時,而本附約原保險期間尚未屆滿,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6.為確保您的權益,填寫匯款資料時,請務必確實填寫戶名、金融機構名稱、分行名稱、通匯代碼及帳號,並請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
7.申請外幣保單時,須填寫與外幣保單帳戶相同的英文姓名,並需檢附外幣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8.申請事故發生於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以外時,除檢附原保單條款所列文件外,請一併檢附護照影本(含出、入境戳章)等證明文件,另請提供海外相關就診之完整病歷及經駐外單位認證之相關文件,中國大陸之事故證明文書應取得海基會之認證。
9.受益人或要保人申領之保險金及相關給付遭法院(或執行機關)扣押時,倘為維持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法院(或執行機關)聲請或聲明異議。
10.依友邦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批註條款約定,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應提出貸款餘額證明或貸款清償證明,以便核定應支付給貸款銀行之理賠給付金額。

我們的服務標準

一、理賠受理
收到理賠文件時,我們將於1日內發送簡訊通知
二、理賠審核
各項理賠申請文件完備且無須調查的案件,我們自收到您理賠申請文件起所需審核時間如下:
  • 醫療理賠案件:於3日內完成審核。
  • 身故理賠案件:
    (1)非投資型保險之保單:於7日內完成審核。
    (2)投資型保險之保單:於10日內完成審核。
    (3)房貸型保險之保單:於確認房貸餘額後3日內,完成審核。
  • 失能理賠案件:於調查完成確認失能狀況後3日內,完成審核。
三、理賠結案
理賠給付後,您的理賠申請案件即告結案,我們會依下列方式通知您:(依您事先申請的通知方式,如您未申請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則將以紙本方式寄送)
  • 簡  訊:於結案後1日內發送通知。
  • 電子郵件:於結案後1日內寄送郵件。
  • 紙  本:於結案後3日內寄送紙本文件。
 
備註:
  1. 上述日數係以工作日計算。
  2. 如您對於理賠結案通知欲以簡訊通知,請您務必於提出理賠服務申請時於申請書上提供您可接收簡訊通知之行動電話號碼;如欲採電子郵件通知,則您必須於提出理賠服務申請前,於本分公司保戶會員專區申請電子通知單服務。
如您對上述各項說明有不了解或進一步諮詢事項,請來電保戶服務專線0800-012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