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障
為您分擔因意外所成的變故
係指以人之生、死作為保險事故,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一種保險。
係指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
又稱養老保險,係人壽保險契約之一種,在固定期間終了時,或被保險人達到一特定年齡時,或在約定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依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之保險。
係指未達承保標準但亦未到拒保程度之危險體。次標準體之承保,或採削減給付方式,或採提高保險費方式,亦有限制投保之險種,端視其危險體之性質而定。
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對於有關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以便保險公司作為承保的依據。
指契約的某一(些)條款,亦為契約之一部分,其主要目的大致上係用以調整原契約中某些條款之規定,或是針對原條款日後之改變加以註明,使契約雙方之權益更加明確。
就保險而言,受益人係指保險契約中所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我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因財產保險契約僅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故受益人之約定通常僅見於人身保險契約。
附約是指附加在主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附約是無法單獨投保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計算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解約金等之基礎,其金額隨被保險人投保年齡與保險單經過年度(又稱保單年度或保險年度)而不同。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根據訂定保險費率的死亡率及利率核算,並經過保險主管機關的審定。
一般係指經營保險業務之各種組織。各國對於得經營保險業務之團體組織或有不同之規定,我國則規定在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為限。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上主要的權利義務為收取保費,而於所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時,負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責。
關於保險年齡的計算法,假如距前一次生日不到半年,則以前一次生日時年齡為保險年齡,超過半年(六個月)時,則以次一生日時年齡(加1歲)為準。
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對於標的物所存在之一種利害關係,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因標的物之存在而獲益,因標的物之毀損而受損失。
依保險法第三條之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係由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申請,表示要保的書面文件。用來做為要保人的意思表示,與履行義務的一種憑據。要保書是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之一,保險契約通常由要保人出具要保書並繳付保險費,由保險人承保並簽發保險單而告成立。
要保人可以將保險單的解約退還金,扣除保險單貸款和利息後,用以購買與原保險金額相等之保險金額,而以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計算保險費基準的定期保險。期間的長短,則以剩餘的解約退還金所能購買到的保障期間而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原保險單之保險期間。
係指原屬保險人應負之承保責任,但依法律或契約規定,在某種條件下應予除外,因而不負承保責任之條款。
係指被保險人由於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死亡時,保險人需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健康保險的目的係為彌補被保險人因不良健康事故所致之損失,此損失可分為兩大類,一為醫療費用之增加,另一為所得之中斷,因而保險人所設計之健康保險分為醫療費用保險及失能保險。
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我國規定在保險法第四條。一般而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同一人,亦可不同人。
指以壽險保險單的不喪失(沒收)價值給付作為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保險,雖保險金額縮減但保障的種類及保險期間與原保險單相同,減額繳清保險的目的在預防無力繳納保險費而使保險單失效。
健康保險通常會設置等待期間,契約生效後,在等待期間內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目的在防範道德風險,而等待期間的長短因保障項目而異。
即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殘廢而造成薪資收入損失、醫療費用支出以及被保險人死亡等之保險。
萬能壽險主要是指繳費與給付的彈性特點,亦即以終身壽險的保障計劃與一定的儲蓄計劃合併,保單持有人可隨時變動死亡給付金額與保險費繳付次數及金額,以配合其需要及負擔能力。
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指當人壽保險單解約時,應返還於要保人之金額,或是用以決定可提供保單貸款全數之金額。在傳統終身壽險保險單之保險期間初期,現金價值是準備金減去一解約費用,在保險單後期,現金解約價值通常等於或相當接近準備金價值。
指要保人終止壽險契約或年金契約時,保險人所收取之費用。此費用係反映保險公司為取得該保單及後續服務之成本。
為大部分的壽險契約中均會提供的一項優惠,指在應繳保險費日到期後的約定期間(三十天)內仍可繳納保險費,而保險單依然有效。如在寬限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仍負給付之責,惟應繳保險費得由給付金中扣除。又一般業務處理上,在寬限期間內繳納保險費,不須支付延滯利息。
豁免保險費主要是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如發生特定保險事故,要保人得免繳保費而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豁免保險費相當於是「幫保險買保險」,讓保戶不必擔心得重病或殘廢致生活有困境時,會因為繳不起保費而失去保障。
保險公司將各類職業依據危險等級予以分類,並製作職業分類表,做為核保及決定費率之標準。
變額萬能壽險係指結合變額壽險與萬能壽險特性的投資型保險。
為具投資屬性的終身壽險,有最低死亡給付之保證,以及不須多付保費,而有給付增加的可能性。其報酬與所投資的資產組合連結,該組合通常是由保險公司以分離帳戶方式設立多種共同基金,保單所有人可以選投資資產的組合。投資組合報酬愈高,變額壽險之死亡給付及解約金就愈高。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英漢辭典﹝普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