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障
為您分擔因意外所成的變故
答:
您可結合以下方法選擇合格的壽險業務員:
答: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下列各人具有保險利益:
另依據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答: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為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要保書上簽章。
答:
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係依據保戶的告知內容評估個別風險,如告知不實,將影響本公司對風險之評估,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公司得解除契約、拒賠保險金,且不退還已繳之保險費。
答:
要保人於保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向保險公司撤銷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契約。撤銷效力生效後,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答:
為配合「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有關審閱期間之規定,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保險公司與保戶簽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前,依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的相關規定,除原有之10日契約撤銷期外,亦應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審閱期間,使保戶有足夠的時間詳閱保險契約條款的內容以審慎評估。
答: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付者,本公司將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扣除保單借款本息)自動墊繳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
答:
可以靈活運用保單貸款,渡過經濟難關;亦得縮減保額或變更繳別,減輕保費負擔;若實在無法繼續繳費,可以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使保障延續。
答: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在寬限期間內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停效的保險契約,自停效日起之二年內,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但須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及利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保險契約自翌日起恢復效力。
答: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其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配合保險法107條於民國99年2月3日實施,本公司已陸續推出符合新法規之保險商品,繼續提供未滿15足歲未成年人醫療保障,或作較長遠之風險規劃,投保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起生效之傳統型人壽保險或投資型保險商品。您可依自身需求進行規劃,逕向友邦人壽業務員或客戶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12-666)洽詢相關保險商品。
答:
投保後,各保險商品可作契約變更的項目可能不同,且須以契約變更當時本公司之保全作業規定為準,請逕向友邦人壽業務員或客戶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12-666)洽詢。
答:
即使當初的服務人員離職,也請您不必擔心,與保單相關的任何問題皆可直接與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聯繫(免付費電話0800-012-666),我們亦可指派合適的業務員,繼續為您提供專屬服務,您應享的權益絕對不會受到影響。